天富价位_日本小型电动汽车标准及代表车型详解(图)

  当前在诸多外国汽车法规中,日本的《轻四轮车法》与我国的小型车是最接近的法案了。而其政府及消费者对待轻四轮车的态度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轻四轮车法》是日本在1956年汽车工业起步阶段中,广大人民买不起轿车,畅销的三轮车、两轮车又不能满足需要时出台的,是完全按日本国内需求制定的,因此它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日本国内。1966年,日本政府将机关用车一律改为国产车,同时在国民车育成案的基础上,制定了“轻四轮车法”。当时轻四轮车的规格为:发动机的排量不大于360mL,车长不大于3000mm,车宽不大于1300mm。《轻四轮车法》规定,凡符合以上规格的汽车,不论是轿车、货车还是厢式车,都可以得到降税、降保险费的优惠,还可以简化领驾照、领车照的手续,于是当时日本11家汽车公司中有6家竞相生产轻四轮车。

  1976年《轻四轮车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轻四轮车的发动机排量由不大于360mL改为不大于550mL,车长由不大于3000mm改为不大于3200mm,车宽由不大于1300mm改为不大于1400mm。1990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轻四轮车的发动机排量改为不大于660mL,车长改为不大于3300mm。以后为满足碰撞试验的要求,车长和车宽各加大了50mm。(这是国内外所有汽车法案中,注意不是四轮摩托车法,尺寸规定上最值得小型车参考的标准)

  在当年,日本政府提出“轻四轮车法”,当时主要是着眼于日本缺能源、缺材料、道路建设不好、人民购买力低,所以要优先上小型车。总的指导思想是着眼于日本还穷。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当1990年,丰田公司和日产公司联名上书日本通产省说:“轻四轮车法是日本还是穷国时制定的,如今日本已不是穷国了,建议取消轻四轮车法。”通产省的答复却是:“轻四轮车节能、少污染、少占地,有社会效益,还应继续鼓励。”日本的实践证明,即便国民部富起,轻四轮车也不会没有市场,而且会有更多的轻四轮商用汽车在满街跑的。轻四轮车得以不断改进提高,得益于“轻四轮车法”只定规格,不做更多限制,同时鼓励各汽车公司参加竞争,才有这样的结果。要是由政府指定“专业户”,形成卖方市场,估计轻四轮车的形式也会三十年不变的。

  代表车型:大发“MIDget II”

  比轻型汽车还小一圈的轻型小货车。“MIDgetII”的初期车型为长2790/2865mm,宽1295mm。只有单座车型。后来又推出了双座款,车身也扩大。

  Midget II cargo

  代表车型:铃木“Twin”

  限乘两人的小型轻型车,还备有混合动力款。2003年1月上市,铃木“Twin”。长2735mm,宽1475mm,轴距短,擅长转弯。而且车身重量较轻,因此混合动力车型和汽油车型的燃效都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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