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富_深圳发布智能车辆路测法规征求意见公告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建设国家创新示范区的要求,推进建设未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国际产业创新中心,深圳市积极支持并加快推动智能驾驶技术研发及应用,为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相关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原文:
一、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开放包容。结合《深圳市战略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安排,支持智能驾驶相关技术研发与创新,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和技术团队发展智能驾驶技术,引领深圳市智能驾驶跨越式发展。
政府引导,加强服务。把握整体方向,围绕智能驾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动技术创新,同时要突出科技创新主体在智能驾驶创新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加快政府制度创新步伐,做好智能驾驶技术落地服务。
统筹推进,保障安全。根据当前智能驾驶技术发展现状,统筹推进智能驾驶产业发展与应用示范。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智能驾驶开放道路测试工作,采取道路测试环境逐步开放的策略。
二、职责分工
测试工作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会同市经信委、市公安交警局共同成立深圳市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联席工作小组(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运输委。联席工作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颁发智能驾驶道路测试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组织开展测试车辆和道路等相关评估工作,协调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1)总体统筹和协调;(2)会同市公安交警局开展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定期公布开放测试道路范围;(3)为测试道路配套相应标志标线及其他必要设施。
市经信委负责:(1)推动制定智能驾驶车辆相关技术及应用标准;(2)制定及公布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目录。
市公安交警局负责:(1)协助市交通运输委开展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2)办理测试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及延期审查。
联席工作小组组织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财务等相关领域专家建立深圳市智能驾驶测试专家库,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评审意见。
上述部门依据职责另行制定操作细则。
三、测试申请和审核
(一)申请要求
1、测试主体是指需在本市开放测试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辆智能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的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
2、测试主体为具有机动车辆智能驾驶技术及产品研发或生产能力的整车企业、改装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企业、电子信息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交通运输企业、科技类企业。
3、测试主体应取得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符合智能驾驶道路测试要求的评审意见。
4、测试主体应具备赔偿能力,应购买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智能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5、测试主体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参考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相应测试车辆、测试驾驶人应达到测试基本要求。
(二)办理流程
1、测试主体向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2、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出具测试主体是否符合智能驾驶道路测试要求的评审意见;对于符合要求的测试主体,明确其测试车辆、测试驾驶员、测试区域、测试时间等。
3、市公安交警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相应要求,结合评审意见,向符合智能驾驶道路测试主体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每辆测试车辆对应固定的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互换;测试周期一次不超过3个月;每测试主体一次性申请不超过5辆车。
四、测试管理
(一)测试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市交通运输委和市公安交警局联合评估认可的路段范围和时段内进行道路测试。
(二)测试前,测试驾驶人应当对测试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系统功能正常。
(三)测试过程中,应满足以下要求。
1、测试主体必须按照规定,在测试车辆指定位置放置临时行驶车号牌并张贴“智能驾驶测试车辆”标识。
2、当测试车辆在“智能驾驶”模式运行时,测试驾驶人应当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并做好随时接管的准备;
3、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者货物。
(四)测试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测试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向市公安交警局提交道路测试延期申请表,延期申请时长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
(五)已取得道路测试资格的测试车辆发生智能驾驶系统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以及测试驾驶人改变等情况时,测试主体应当立即停止相关测试车辆的道路测试,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公安交警局提交道路测试变更信息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五、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
(一)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测试驾驶人或者测试主体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由测试车辆全部或部分责任引起人员伤亡、车辆损毁等重大事故的,由市公安交警局暂停测试主体测试资格,测试主体应向市公安交警局交回所有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认真进行整改,重新申请评估。
六、附则
1、智能驾驶定义
智能驾驶车辆是指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机动车上装配智能驾驶系统的车辆,具备一定的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智能驾驶功能,由机器辅助人驾驶最终可由机器替代人来操作。
2、办理流程图
附件1 :
测试主体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一、向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智能驾驶测试申请书(参考附件2);
2、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3、测试车辆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证明或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智能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4、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测试车辆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要求的测试报告。其中,若因智能驾驶功能改装出现有未达标项目,测试报告须明确相应项目不会降低测试车辆的安全性能;
5、测试车辆基本情况说明;
6、智能驾驶系统自评估报告(参考附件3);
7、测试车辆智能驾驶数据记录装置介绍和操作说明;
8、测试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劳务合同、智能驾驶测试培训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向市公安交警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要求的申请开展机动车辆科研、定型试验所需提交的材料;
2、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符合智能驾驶道路测试要求的评审意见。
附件2 :
智能驾驶测试申请书
1、申请单位:
2、单位性质:□整车企业 □改装车生产企业 □零部件企业 □电子信息企业 □科研院所/高校 □交通运输企业 □其它科技型企业( )
3、联系地址:
4、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5、申请类型:□初次 □再次 □恢复
6、测试驾驶员基本信息:
声明与签字
1、本单位已详细知悉、理解《深圳市关于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材料内容,承诺接受所有条款约束,如有违反,自愿承担有关责任。
2、本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合法,若有不符,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智能驾驶系统自评估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系统功能说明和操作说明(如具备自动人工紧急制动功能、提醒报警功能,支持“手动”、“自动”驾驶两种模式);
2、系统能力证明,可提供相应封闭测试场测试证明、技术先进水平证明、团队实力证明、国际权威认可证明等;
3、系统测试和验证计划
4、系统安全设计理念